二、申請或警(憲)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。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,不在此限。
向法院提告 → 法院強制安排調解 → 調解成立、結案/調解失敗 車禍保險理賠 → 訴訟審理開庭 → 判決。
車禍當事人的配偶、繼承人、代理人: 請攜帶「身分證」、「關係證明文件(通常都是戶口名簿)」以及「車禍登記聯單或車禍事故初步研判分析表」。
法院或調解委員會在當事人放大家鴿子之後,還願意再安排一次調解只有一個原因:這個案件有調解成功的希望。否則,沒到的當事人就必須重新得到對方當事人的同意,才能再去聲請調解了。
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,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,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。
三、雙方均有過失,但過失程度不同者,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;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。」
車禍初步分析研判表,也就是「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」,以下簡稱初判表。初判表是警方根據筆錄結果、現場車輛狀況、監視器⋯等,初步分析肇事的原因。此表僅供參考,並不具有法律效力。
調解程序後: 車禍保險理賠 調解成立:同一案件,不能再提起民事訴訟、刑事方面也不可以再行告訴或自訴。
轄區:嘉義縣、嘉義市、雲林縣轄內國道、省道、縣道、鄉道、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
訴訟上和解:訴訟進行中雙方同意和解,則成立訴訟上和解,和解筆錄具有和判決同等效力,可聲請強制執行。
若調解未能達成共識,案件將會回到原訴訟程序中,繼續由法官審理。因此,如果車禍肇事方拒絕調解和私下和解,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告。由於車禍案件屬於強制調解案件的類型,法院會主動安排調解程序。如果調解失敗,則案件將正式進入訴訟程序。
✧另外也可以由車禍由當事人向鄉、鎮、市、區公所(調解委員會)以書面聲請,向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拿調解申請書填寫資料後,並按對方人數提出繕本;或是直接帶著身分證、印章,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,說要聲請調解。
如果調解不成立,其中一方提起民事訴訟的話,調解費用會併入訴訟費用中,由提起訴訟的一方負擔;如果後續沒有要起訴的話,則由聲請調解的人負擔。
一旦調解成功後,調解委員會將製作筆錄記錄雙方達成共識的內容,並以閱覽或朗讀方式供當事人確認。若對調解內容有疑問或不清楚之處,可以在簽名或蓋章前提問,並特別注意內容是否正確。應核對個人基本資料如姓名、地址等,並留意賠償項目是否完整,包括金額、期限等,其他在調解程序中談妥的內容也須多加確認。如發現錯誤,應要求立即更正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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